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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2021年12月28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的晚上,你在哪,在做什么?”
    “在一个朋友家里玩‘填坑’。”
    秦颂习惯性拿起手边一支派克钢笔,摩挲把玩,继续追问:“你解释一下,你说的这个‘填坑’,是什么意思?”
    “就是一种扑克打法,我们那边都玩这个。”
    “当晚你输了多少钱?”
    陈厉峰情绪突然激动:“那他妈是那几个赖逼抽老千!”
    审判长再度敲击法槌,“被告人,注意你在法庭上的用词。”
    涉案共计27份证人证言,一半以上表明陈厉峰有赌博恶习,经常输钱,还曾为此偷过邻居家的东西。
    审判者也是人,拥有和普罗大众一样最朴素的“法感觉”。哪怕劣迹前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将极大程度影响法官心证。
    公诉方的意图昭然若揭。
    姜郁立刻反对打断:“审判长,公诉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公诉人的问题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紧密相关。”秦颂有意咬重后四个字,态度坚定笃然。
    审判长斟酌片刻,站了检方:“被告,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尽管辩护人的反对意见未被采纳,陈厉峰还是收到“提示”,小声咕哝:“我记不清了……”
    秦颂目光笔直看向姜郁,有说不出的质询意味。
    几年不见,她还是一点都没有变。专擅运用各种庭审策略,放大一切程序瑕疵,对于事实避而不谈,哪怕它就摆在眼前。
    数秒钟后,秦颂收回视线,在法庭一侧的幕布上投出陈厉峰的第三次审讯笔录。
    他将结尾处的签名和手印放大,问陈厉峰:“被告,这个签名和手印是不是你的?”
    陈厉峰不明所以,只得如实回应:“是……是吧。”
    秦颂步步紧逼:“是,还是不是?”
    “是。”
    “好。那你念一下中间这段。”
    “那天,我跟几个朋友打‘填坑’,打到第二天早上。输了大概有五六千块钱……” 陈厉峰悻悻,声音越来越低。
    秦颂满意放下手里的钢笔,冲审判席微微颔首,“审判长,我暂时没有其他问题了。”
    庭审继续。
    审判长问:“辩护人,你有问题要问被告人吗?”
    “有。”姜郁合上笔记本电脑,看向被告,“陈厉峰,你日常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我妈在镇里给我留了个‘门脸儿房’,一年有四五万的租金。”
    “21年的12月份,你去收过租吗?”
    “收了,每个季度15号都收。”
    “收了多少钱?”
    “一万多点。”
    既然在案发前有一万多的收入,为打牌输掉的四五千块去抢劫,动机并不充分。
    姜郁继续问:“你刚才说,你没有实施公诉人指控的行为。那你之前为什么向公安机关作了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抢钱并杀死被害人王涛?”
    陈厉峰咽了口唾沫,像在回忆,语速很慢:“那天他们把我带到车上,揪我头发,威胁我说,说要用牙签钉我指甲……我太害怕了,才按他们教我的说的。”
    “你说的‘那天’,具体是哪一天,你还记得吗?”
    “记得,是22年1月30号——因为第二天就是大年三十,所以记得特别清楚。那天我买了两挂鞭炮,刚从镇里回来,两个男的就来我家,说他们是刑侦队的,然后就把我带上车了。”
    “2022年1月31日,你带办案人员去指认了案发现场。如果事情不是你做的,你为什么能指认现场?”
    “是他们开车把我带到现场,让我指。我不知道该指哪,指的不对,他们就打我,硬拉着我指这指那。我没招了,只能按他们要求的指。”
    旁听席上一阵嗡嗡低语,台上三位审判人员也聚于一处,小声商议起来。
    片刻钟后,审判长重新坐直,宣布决定:“鉴于控辩双方此前未能就本案部分证据的取证合法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2章 2.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顾名思义,就是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目的是为减少冤假错案sg的发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最常见的非法证据就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所获取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这也是姜郁在本案中的主张——对于陈厉峰先后作出的共计三份有罪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审判长负责主持“排非”程序:“首先,请公诉人对涉案三份有罪供述的取证合法性问题进行说明。”
    秦颂此前已有准备,将检方的证据通过投影向合议庭一一展示,包括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拘留当日的入所健康检查情况表,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以此证明并不存在辩护人所主张的刑讯逼供的情形。
    “辩护人,公诉人方才出示的几项证据,你是否都收到?”审判长看向姜郁。
    “收到了。”
    “你有回应意见吗?”
    “有。”
    姜郁圈出投影展示的两处日期时间,提醒法庭关注:“2022年1月30日下午1点,公安机关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于下午5点开始第一次审讯,其间间隔4个小时。对于这空白的4个小时,侦查人员先后共出具了三次说明,说明内容前后不一。而根据被告人陈述,被告就是在这4个小时时间,在侦查人员的车上,遭到了刑讯逼供。”